近年来,由于电动自行车的性价比高、机动性强、使用简单等优点成为广大消费者的首选。但是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增加,电动车与汽车相撞的事故屡见不鲜,严重危害生命安全,逐步成为新的“马路杀手”。
2019年8月21日上午10时许,李某玲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沿无棣县第一初级中学门前的公路由东向西行至荣昌路口左转弯时,与沿荣昌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某恒驾驶的鲁M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李某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经事故现场勘查和调取小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认定,李某玲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实行左转弯时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通过,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8条的规定;小型普通客车在没有限速的路段行驶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的规定。在本次事故中,李某玲负主要责任,刘某恒负次要责任。
无棣交警提示:实施转弯或者变更车道的时候,一定要观察路上的行车情况,驾驶员要让直行车辆先过,先打转向灯再实施转弯;直行车辆通过路口的时候,驾驶员一定要减速慢行,观察好路面情况,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