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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飙车”危险扰民不可取,批量“炸街”摩托车被查处
2020-03-13 20:46:30   来源:东方头条   

春意渐暖,正当人们忙复产、备春耕的时候,菏泽交警鄄城大队接群众反映:辖区内有“飙车”现象出现,噪音很大且十分危险。一度受到严厉查处的“飚车党”似乎活跃起来。

接警后,大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了对“飙车”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根据以往“炸街”摩托车特点,大队经过前期科学研判和细致摸排,3月10日14时许,城区中队民警兵分两路,赶往辖区黄河大堤等相关路段进行缉查布控。因预判精确,15时许在旧城镇旧城街黄河大堤4公里处,将两名驾乘人刘某拦截,并将其所驾乘的2台“大功率”摩托车也一并查获。经调查,驾车的两人不仅没有考取驾驶证,而且该摩托车还未办理上牌登记手续!最终,两人均以“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的处罚,其涉案“大功率”摩托车被依法查扣。

自3月初专项整治行动以来,鄄城交警共查处“飙车”、“炸街”行为7起,查扣涉案摩托车7台,持续优化了道路环境,保障了道路畅通安全。据办案民警分析,“飚车党”成员多为青少年,他们以竞技、追求刺激、张扬个性甚至赌博为目的,以“炸街”博取眼球,所驾车辆或经过刻意改装,或专门购入,具有功率大、噪音强、速度快的特点,不仅扰民,更严重违反交规。复工复产以来,街面人车流量剧增,“飙车”“炸街”行为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下一步,市公安交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飙车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努力为广大市民创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和安静宜居的工作生活环境。同时提示广大驾驶人,马路飙车无法成就“车神”,只能酿成车祸,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法律链接

《刑法》第133条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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